军警批量定做服装的标准-军警批量定做服装的标准
政府的某些工作服装有人私自穿着出去了。造成某些不良后果了。这个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判刑吗?
政府部门的制服,是专门用于执行公务的,而不能私自让别人穿出去,如果造成不良的后果,可以根据《公务员处务条例》等相关的规定,给予该人纪律处分。
这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被判刑。
为什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法定加重情节;而军警人员抢劫反而算普通抢劫
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特征之一是冒充,冒充的对象的军警人员。冒充是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警人员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或者说手段方式包括穿着军警人员制服,出示假军警工作证件,口头宣称自己是军警工作人员,携带、出示,警械等军警专业装备,驾驶安装军警号牌、警灯、警报灯军警专用标志的车辆。
如: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文华抢劫一案,其中一起犯罪事实吴文华伙同唐华敏、张建好、王新轩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棠村北,以公安干警的身份,拦截骑摩托车途经此处的安某某,将安某某所骑的西湖牌100型摩托车抢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70.56元人民币。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口头宣称自己为公安干警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抢走。在冒充军警的时候也会出现出示假的证件和警械等增加冒充的真实度或者直接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抢夺。
如:在曹洪路、马林刚抢劫一案,被告人曹洪路、马林刚伙同王崇法经预谋、踩点,准备了假、手铐、弹簧刀在天旺广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其出示了一下假,用手铐将受害人的双手从背后拷住推上车。由马林刚看着被害人,其开车离开现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口头宣称自己是警察,并且出示假,使用手铐戒具,综合考虑足以达到依照常人标准,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的标准。其冒充的行为相比单一的口头宣称,其真实度更高。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外在表现形式,实务中也会遇到使用军械,军车的情况,此种情况由于军械的使用,被害人产生的畏惧和威慑心理更为强烈。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成都法院网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常人判断标准” 的司法裁判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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